根据我市目前低值可回收物回收处理情况,为进一步推动废玻璃、废木质等低值可回收物分类回收处理工作,我委拟组织开展《广州市购买低值可回收物回收处理服务供应商入库项目》的公开招标工作,制定了《广州市购买低值可回收物回收处理服务供应商入库项目招标需求书(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相关意见请传真或电子邮件反馈我委,并请注明《广州市购买低值可回收物回收处理服务供应商入库项目招标需求书》(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
公示时间:2018年5月16日至2018年5月21日。
传真:020-83639300;电子邮箱:gzcgflc@163.com。
特此公示。
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2018年5月16日
附件
广州市购买低值可回收物回收处理服务
供应商入库项目招标需求书
一、项目名称
广州市购买低值可回收物回收处理服务供应商入库项目
二、项目概述
随着城市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广州市城市生活垃圾中低值可回收物数量不断增多,由于低值可回收物本身价值不高,仅依靠市场本身难以解决回收处理问题,难以有效促进居民源头分类和回收处理企业前端回收,从而造成大量低值可回收物混入生活垃圾,给生活垃圾终端处理设施带来较大的压力。本项目为《广州市低值可回收物目录》中的种类及品种范围确定供应商库。
三、项目目的
根据《广州市低值可回收物目录》,结合广州市目前低值可回收物回收处理情况,以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低值可回收物回收处理供应商库,越秀、海珠、荔湾、天河、白云、黄埔区(含原萝岗区)从供应商库中选择承接企业(其他区参照执行),进一步推动废玻璃、废木质等低值可回收物分类回收处理工作。
四、采购项目内容及数量

五、承接主体资格
(一)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
(二)具有一定的年回收处理规模(单一品种年回收处理达到5000吨以上,多项品种年回收处理1万吨以上);
(三)在广州地区有与承接项目相匹配的回收网络、规范的处理场地和先进的设施设备;
(四)具有良好的金融资信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五)近三年内无违法违纪行为,社会信誉良好;
(六)具有切实可行的服务方案;
(七)对低值可回收物的处置符合国家循环再利用的要求。
六、供应商入库条件
(一)回收处理服务能力要求:承接企业须具备与其承接处理低值可回收物品种和数量相适应的设备和处理工艺,提交购买低值可回收物回收处理服务方案,含各项管理制度、各种设备的购置发票或租用证明(复印件),提供低值可回收物资源化利用能力证明或与下游相应的终端利废企业签订的供应合同复印件等。
(二)年回收处理规模要求:单一品种年回收处理达到5000吨以上,多项品种年回收处理1万吨以上;应提供近一年内回收处理票据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
(三)回收处理场地规模要求:单一品种处理场地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多个品种的处理场地面积不少于3500平方米,提交回收处理场地房产证明或租赁合同(写明面积大小)。
(四)回收处理场地运营年限要求:回收处理场地剩余运营年限不低于购买服务年限,提交回收处理场地房产证明或租赁合同。
(五)回收处理场地建设要求:有独立的办公、生产加工、储存及宿舍分区;生产加工区不能露天作业,地面须进行硬底化处理;具备一定的噪音、粉尘、污水处理等相应环保设施;提交书面证明材料。
(六)运输能力要求:必须有与其生产经营相配套的作业和运输车辆;提交书面证明材料。其中,承接餐厨垃圾类供应商要求具备广州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许可。
(七)作业人员要求:作业人员应接受必要的岗前培训和相关从业资格培训;生产作业时,应佩戴安全防护设备;提交企业从业人员的有效劳动合同、岗前培训和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书。
(八)消防要求:场地建设应符合基本的消防安全要求,并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设备,消防设施应符合国家现行防火规范要求;提交书面证明材料。
(九)财务能力要求:提交近两年第三方审定的财务报告,成立不满两年的企业提交近一年第三方审定的财务报告,成立不满一年的企业提交成立之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的第三方审定的财务报告。
(十)服务期限为3年。
附:广州市地址可回收物目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