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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广州市环卫行业用工的意见

城矿协会
发布时间:2017-4-21 13:10:12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广州市环卫行业用工的意见


穗府办〔2013〕20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广州市环卫行业用工的意见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保障环卫工人的合法权益,推动环境卫生事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法维护职工各项权益,指导各责任主体履行管理职责,保持环卫队伍长期和谐稳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特制定环卫行业用工管理意见如下:


  一、基本原则


  (一)指导原则。


  按照广州新型城市化转型发展要求,以“规范项目、统一标准、加强管理”为指导原则,通过规范环卫用工工资福利待遇标准,加强环卫作业项目全流程监管,保障环卫工人的合法权益,努力建设公平、合理、有序的环卫行业环境。


  (二)适用范围。


  与从事广州市、区、街(镇)财政预算核定经费范围环卫作业项目的企事业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环卫工人。


  二、规范环卫用工管理


  (一)企事业单位用工。


  所有环卫企业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要求与环卫工人签订劳动合同,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广州相关标准为环卫工人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手续,并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事业单位编外用工参照上述要求管理。


  (二)规范工时制度。


  严格实行环卫工人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的工时制度,并保证环卫工人每周至少休息1日。用人单位因工作需要,经与工会和环卫工人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环卫行业用人单位应执行广州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劳动定额》规范,不得安排环卫工人在8小时制的标准工作时间内不可能完成的工作,从而变相强迫环卫工人加班。


  (三)有效抵御风险。


  针对环卫工作特点,建立环卫职工风险保障机制。充分发挥广州市职工济难基金会环卫职工特殊困难专项救助基金作用,并积极引导社会各界捐助。救助基金主要用于因工伤或患有重病住院治疗且家庭特别困难的环卫职工的补助。环卫行业用人单位每年应为环卫工人安排1次健康体检,保障环卫工人身体健康。高温作业时,必须严格依照《广州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三、规范环卫用工成本


  本意见的环卫用工成本是由基础工资、环卫岗位津贴、高温津贴、节假日加班或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环卫工人节和春节的慰问金、社会保险缴纳费用、住房公积金缴纳费用等构成(不含因劳动用工而产生的管理费、税金、利润等费用)。对于驾驶员、修理工、汽修工等技术工种和特殊岗位职工,各用人单位可在此构成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调整。


  (一)环卫工人基础工资标准。


  从2012年5月1日起,合同制环卫工人的月基础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10%;逢政策性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时,如合同制环卫工人月基础工资低于调整后最低工资标准110%的,应当相应调整其月基础工资。建立工资正常增长机制,使环卫工人工资收入增长与当地经济发展相匹配。


  (二)环卫岗位津贴标准。


  环卫岗位津贴按照岗位工种、工作环境和劳动强度的差异,分为三个等次,一类岗位津贴标准:每人每日补助13元;二类岗位津贴标准:每人每日补助10元;三类岗位津贴标准:每人每日补助8元(详见附件1)。


  环卫岗位津贴按环卫工人所在岗位的实际工作天数计算,随同当月工资计发。职工在本单位或环卫系统内调动工作、变换岗位的,若新岗位与原岗位津贴标准不同,其津贴自调动工作或变换岗位到岗之日起,改按新岗位的标准计发。


  环卫岗位津贴的调整随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适时调整。


  (三)高温津贴标准。


  根据《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省政府令第166号),每年6月至10月期间,劳动者从事露天岗位工作以及用人单位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作业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所需费用在成本费用中列支。根据《关于公布我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粤人社发〔2012〕118号)要求,我市高温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50元;如按照规定需按天数折算高温津贴的,每人每天6.9元。


  环卫工人高温津贴标准随省有关部门的规定同步调整。


  (四)加班或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标准。


  用人单位安排环卫工人加班或者延长工作时间,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环卫工人加班或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


  1.工作日安排环卫工人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环卫工人本人日或者小时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2.休息日安排环卫工人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环卫工人本人日或者小时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3.法定休假日安排环卫工人工作的,支付不低于环卫工人本人日或者小时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五)环卫工人节和春节慰问金标准。


  环境卫生工作是一项为民造福的公益事业,具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双重性质。为关爱环卫工人,慰问环卫工人,环卫工人节和春节每人发放慰问金200元。


  (六)缴交社会保险费用标准。


  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后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1.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后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1)退休;(2)患病、负伤;(3)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4)失业;(5)生育。


  2.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


  3.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按广州市规定的社会保险缴交基数标准和缴交比例执行。


  (七)缴存住房公积金标准。


  从2013年1月份起,环卫行业用人单位应按照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按不低于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7%的比例标准,为环卫工人缴存住房公积金。


  四、执行带薪年休假制度


  环卫行业用人单位要严格按照《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和《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执行。


  (一)环卫工人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环卫工人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二)环卫工人累计(含自就业以来在不同单位的工作年限)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三)年休假天数根据环卫工人累计工作时间确定。环卫工人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


  (四)用人单位根据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用人单位因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五、执行环卫用工成本指导价位


  (一)环卫作业项目应当将环卫用工成本指导价作为用工概算、结算、调解处理劳资纠纷的依据,合理确定环卫行业用工成本、衡量用工报价合理性。


  (二)环卫用工成本指导价包括基础工资、环卫岗位津贴、高温津贴、节假日加班工资、环卫工人节和春节慰问金、社会保险(单位)缴纳费用、住房公积金(单位)缴纳费用7个部分,其他项目按照现有的法律、法规执行。


  (三)各区要贯彻落实环卫工人工资福利待遇。未经市主管部门批准,原则上不得擅自突破标准发放各种补助和慰问金。属全市性重大活动保障的补助和慰问金,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统筹核准后方可执行。


  (四)用人单位应依据本意见,在环卫工人求职时与环卫工人商定合理的工资水平。结合经济发展情况、物价水平和劳动力市场情况等因素,采取与环卫工人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等方式,建立健全合理有序的环卫行业用工机制。


  (五)鼓励环卫保洁企业在环卫作业中加大设备投入,提高环卫作业机械化清扫率。因此而造成环卫工人用工成本减少的,由项目发包方进行核定。


  (六)原有合同期未满的环卫作业项目,发包方应当与承包方按照本意见规定的内容签订相关补充协议,并由发包方按照原有的资金渠道申请追加经费,按新规定足额发放环卫工人工资。


  (七)在本意见实施之日起,发包方与承包方新签订的环卫作业项目应按本意见所明确的环卫用工成本价位执行。


  六、监督管理


  市、区人民政府财政、安全生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城市管理、工会等有关主管部门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用人单位执行本意见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和检查,被检查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资料,如实反映情况。如发现有拒绝检查,谎报、瞒报现象的,依法对其进行查处。


  (一)市、区财政部门负责对环卫作业项目环卫用工成本指导价的执行过程和资金投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市、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对环卫作业项目的招标管理以及项目执行全过程进行监管。


  (三)市、区安全生产部门依法对行业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管。


  (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及环卫工人工资发放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五)工会负责依法维护环卫工人的劳动合法权益,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工会有权提出意见或者要求纠正;劳动者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工会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六)环卫行业协会负责加强行业自律监督,制定并实施行规行约,推进环卫行业诚信建设,引导企业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协商解决企业劳资纠纷。


  (七)环卫作业项目发包方(业主单位)应将本意见所明确的内容和规定,在发包项目相关的招标文件、合同等文书中加以列明并严格执行。


  七、附则


  本意见自2013年5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有关法律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从化、增城市的环卫行业用工管理参照本意见执行。


  附件:1.广州市环卫工人岗位津贴标准


     2.环卫行业用工成本指导价位表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4月27日